租賃房屋沒有書面合同有效,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不是租賃生效的必要條件,只要合法的租賃事實存在,租賃行為即為有效,但是對于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租賃行為會被認定為不定期租賃。
一、租房是先簽合同還是先給錢
先簽合同。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后,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好對于租金支付方式、租賃時間等重要因素進行明確約定,比如,“租金,提前半個月按季支付。
二、租房子需要哪些手續
租房子一般需要的手續如下:
1、根據需要,確定租賃的房屋;
2、就租金等事項與出租人協商;
3、協商一致后,簽訂書面形式的房屋租賃合同。
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三、續約時以房東名義可以嗎?
可以。合同期滿后,如果租戶繼續使用租賃房屋,房東沒提出異議,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雙方依據原合同內容來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但是租賃期限改為不定期。這種情況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沒有書面文件,所以租賃雙方都有權隨時解除租賃關系。租賃期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權隨時終止合同,但出租人終止合同時,應當給承租人合理的準備期限,以使承租人為返還租賃物做好準備。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三十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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