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去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療事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醫療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委托,也可以申請衛生行政部門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事實,依法進行鑒定。
一、二次醫療事故鑒定怎么寫
二次醫療事故鑒定是需要根據鑒定的結果來進行書寫的,需要明確鑒定結論。醫療事故技術二次鑒定的啟動程序有三種,分別是: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鑒定(行政鑒定)、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自行鑒定)和法院委托鑒定(司法鑒定)。
1、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鑒定(行政鑒定):指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接到醫患雙方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2、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自行鑒定):指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書面委托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3、法院委托鑒定(司法鑒定):是指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交由醫學會組織鑒定。
二、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機構怎么確定
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機構是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負責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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