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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