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期限內是否能夠轉換勞動方式具體要看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如果勞動合同中有約定,則應根據約定執行;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則雙方可以協商一致進行轉換,但如果協商不成,不能強制要求轉換。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另一方當事人不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應當明確記載以下事項:(十)勞動內容和工作地點;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明確勞動報酬、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條件、勞動保護、職業安全衛生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勞動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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