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部令第104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 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 行政強制措施 憑證??哿舻能囕v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第三十七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 約定的期限 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薄暗谒氖臈l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 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根據此規定, 發生交通事故 后,交警部門可以扣押肇事車輛,但有前提限制,那就是必須是比較復雜的交通事故,無法 適用簡易程序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并且扣押車輛是有時間限制的,根據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可以得知,扣押最長的期限不應當超過六十八天。 2、如果警方不能在規定的期限認定你是肇事者,那么你就有權要求取回車輛。 3、如其拒絕你取回車輛的要求,可向其上級部門提起復議或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 。
交通事故處理 工作規范第四十七條 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 交通事故 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時限和要求辦理。 對逃逸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對嫌疑車輛進行檢驗、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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