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農村建房合同要寫明:施工人與發包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房屋的面積、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的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的供應責任;以及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等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五條 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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