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投標保證金的形式有:(1)銀行保函或不可撤銷的信用證;(2)保兌支票;(3)銀行匯票;(4)轉賬支票或現金支票;(5)現金;(6)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形式。在招投標實踐中,招標人可以規定其他合法的形式,如銀行電匯或電子匯兌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目前,對于不同類別的招標項目,投標保證金的形式也不盡相同。
法律依據:《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給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 標代理機構。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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