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要孩子的,如果對方想要孩子的,則孩子可以由對方撫養,撫養費由不要孩子的一方支付;如果對方也不要孩子的,則法院就會根據雙方的撫養條件判決孩子由哪一方撫養,然后沒有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就行需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如果如果夫妻雙方都有重特大疾病、重度殘疾,或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死刑或其他客觀原因而無力撫養子女的,屬于特殊困難的,則可以將孩子送養。
一、哪些情形下可以不給撫養費
1、雙方協商,達成一致。
只要夫妻雙方愿意,也就是說,只要夫妻一方對方不給、自己多給,那夫妻就可以協商解決離婚不給孩子撫養費的問題。
2、特殊情況
一般來說,離婚不給孩子撫養費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給付方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了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后,有了經濟來源,則仍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3)直接撫養子女方再婚,繼父或繼母愿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在這種情況下,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相對減少。但繼父或繼母不愿撫養的,生父或生母的給付數額不能減少。
二、自愿放棄孩子扶養費以后不能反悔
父母在離婚的時候,在一方獲得孩子的撫養權以后,另一方就要支付給孩子撫養費,但是這也不是絕對的,夫妻雙方可以達成協議,另一方可以不再支付給孩子撫養費。
但是如果自愿放棄撫養費反悔了的話,也是可以的,還是有機會重新獲得對方的撫養費的。應與對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對方是否需要支付撫養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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