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符合規定的一般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發起轉登記程序,提交正確完整填寫的《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以及稅務登記證件等相關資料。一般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辦理。納稅人是否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則由其自主選擇。
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需滿足以下條件:
1、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2、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
法律依據:《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 第一條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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