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權利不受侵犯。憲法中明確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對侵犯自己人身權利的行為,勞動者應該及時的向工會、勞動行政部門反映,女工還可以向當地的婦聯組織反映,特別嚴重的要報告公安機關追究侵權者的刑事責任。
一、行政賠償的范圍與標準
行政機關的賠償范圍包括行政賠償的侵權行為范圍和行政賠償的侵權損害范圍兩大方面。行政賠償的侵權行為范圍:1、應當賠償的侵犯人身權情形:(1)違法拘留或違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2、應當賠償的侵犯財產權行為:(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3)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行政賠償的侵權損害范圍:1、物質損害:(1)實際損害;(2)可得利益損害。2、精神損害。
二、人身自由權利包括什么內容
人身自由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制的權利;
2、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為人格權;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4、通信自由。
人身自由的核心內容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權利,然而當國家訴諸刑事訴訟這種特殊的國家權能時,必然對特定的權利享有主體的人身自由進行必要的限制和拘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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