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業主欠物業費,新業主可以按照雙方在購房合同中的約定處理;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新業主可以找原業主進行協商讓其盡快交清物業費。在賣房人交房之前,賣房人與物業公司之間是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因此應當由買房人承擔物業費。
一、未交房期間一定繳納物業費嗎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由此可以看出,物業合同中約定了在開發商交房時便開始計算物業費,那么業主應當履行合同義務,繳納物業費,但由于該房屋質量存在問題,一直未成功交房,此情形物業費應由建設單位承擔。
二、物業費太高的地方該去哪投訴
成立業委會或向業委會出面協商如業主質疑物業費收取過高,可成立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要求物業出示收費許可證件。如物業無法提供,業主有權不繳納物業費(物業私自提高物業費,屬違法行為),并可向物價局投訴。若業主能夠出具物業費收費過高的依據,可由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共同決議,降低物業費。如果小區目前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則必須經過占居建筑物總面積超過二分之一的業主,且占居總人數超過二分之一的業主同意,并且在公布的指導價范圍內,由物業公司與業主雙方重新商定降低物業費事宜。找房管部門解決目前,物業費多由市場來調價,相關部門并沒有給出明確的收費標準。一般來說,物業費應依據小區的面積、層數、服務等級等來制定價格。如果業主覺得物業費收取不合理,可向房管部門反映情況,以此來維權。協商提高物業服務不少業主之所以認為物業費過高,主要是因為物業服務水平太差勁,比如保安缺乏責任心、小區環境臟亂差、存在安全隱患等。對于這種情況,可由業委會出面,與物業公司進行協商,要求提高物業服務水平。更換新物業小區的前期物業雖然是由開發商指定的,可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小區一旦發展成熟后便可成立業主委員會。如業委會對小區物業服務存在質疑,認為其存在收費不合理現象,就可以開展招標,通過向社會招投標或協議招標的形式,重新選擇新的物業公司。
三、物業費怎么收取費用
物業費依照物業服務合同收取費用,根據雙方合同中的約定執行,交房前由開發商進行繳納,實際收房后次月開始由購房者進行繳納。物業費按業主的產權面積計算,產權證書上的面積乘以物業費的單價乘以12個月即為一年的物業管理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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