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銷售人員欺詐行為不是構成了犯罪。原則上銷售人員欺詐行為,屬于民事欺詐,依法處罰及賠償。
欺詐是指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基于錯誤判斷作出意思表示。
其中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的目的就在于使對方產生或加重動機錯誤。所謂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當以行為人存在有說明義務為前提,若行為人故意未進行必要的說明,導致對方產生或加重動機錯誤,即構成欺詐。欺詐可以由民事法律行為的一方當事人實施,也可以由第三人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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