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于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情形包括11種: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2、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3、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4、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5、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6、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的賠償;7、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8、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9、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10、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11、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風險提示: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用人單位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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