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用人單位公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法明文規定,社會保險分為統籌基金部分和個人帳戶部分,且統籌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個人帳戶基金由個人繳納并統一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而用人單位現在把住房公積金從工資里邊扣嗎qot;五險一金住房公積金從工資里邊扣嗎qot;全部從員工工資中扣除,就是明知故犯,公然挑戰國家法律,是非法行為,必須受到糾正和處罰。
二是問題的嚴重性在于公司把代扣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從工資里邊扣嗎qot;六險兩金住房公積金從工資里邊扣嗎qot;消融在公司生產經營成本里了。
而應由公司承擔的統籌基金部分卻由公司員工個人承擔了,公司法人代表會伙同財務人員把這筆公款提出據為巳有,這個行為是觸犯法律的,構成了刑事犯罪貪污罪。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公積金繳納基數是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每月繳納比例為5%-12%。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規定繳納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也不得高于12%。個人繳納多少,企業同時就給繳納多少。比如本人一個月繳納200元,那么企業也相應繳納200元,則公積金賬戶每月就有400元。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應付職工薪酬包含了員工個人承擔的社保費用,因為員工個人承擔的社保費用是從工資中扣除的,是薪酬的一部分,只是不是直接付給員工,而是代扣后付給社保機構。
公司繳納社保規定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1、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勞動合同法:
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工之日滿1個月的次日起)。
企業繳納社保中的工資不太了解,為了對自己有利最好與律師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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