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扣押的目的在于防止涉嫌違法的行為人轉移、隱匿、毀壞證據或者可供執行的財產。對扣押的物品,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十二條 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為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被扣押物品退還當事人。對扣押物品需要進行鑒定、檢測、檢驗的,鑒定、檢測、檢驗期間不計入扣押期間,但應當將鑒定、檢測、檢驗時間告知當事人。對于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超過上述規定期限未作處理決定的,當事人有權要求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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