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一、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否有規定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勞動者的違紀行為在規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確規定、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嚴重違紀的規定是否公平合理等,以判斷勞動者是否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有效。
當然,對于一些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誠信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結合依法訂立的規章制度中有相關規定做出處理。如果職工有嚴重的違反職業道德、誠信的行為,即使規章制度中未將此列入應當解聘的行為,用人單位因此解除勞動關系,也可能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中應當具備的條款《勞動合同法》第17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人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事項
首先,簽訂勞動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其次,《勞動合同法》的第7條至第11條對勞動合同的簽訂作了相應的規定: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四)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五)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七)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