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轉正不需要另外簽合同。具體如下:
1、一般不需要,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就已經簽訂了正式的勞動合同;
2、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知,試用期轉正不需要再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因為試用期的長短與勞動合同期限有關。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沒有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故試用期轉正時不需要再簽勞動合同。
二、單位在試用期辭退員工的情形如下: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很多單位都會對新入職的員工規定試用期,在試用期表現良好轉正后,不用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因為當初入職的時候,雙方就會簽署。雖然是試用期,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新員工入職一個月內,單位就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