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在法定繼承中,有贍養能力卻不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在分配遺產時,應當少分或不分。所以不贍養父母的子女,雖然有法定繼承權,但是有可能分不到遺產。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力履行這一義務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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