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包括勞動者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勞動者拒絕續訂合同、終止固定期限合同、其他法律規定的情形等。
法律分析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用人單位經濟補償:法律規定和適用范圍
用人單位經濟補償是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特定情形下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根據不同的法律體系和國家的規定,適用范圍也會有所不同。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解雇員工、經濟性裁員、合同解除、公司重組或并購等。經濟補償的計算方式通常與員工的工齡、工資水平和受影響的就業機會等因素相關。在實踐中,用人單位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合理、公正地支付經濟補償,以維護員工權益和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特定情形下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些情形包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經濟補償的計算方式通常與員工工齡、工資水平等因素有關。用人單位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公正地支付經濟補償,維護員工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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