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和轉正合同是一式兩份,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一份。如果有條件的可以一式三份,一份勞動者持有,一份用人單位持有,一份由當地的勞動局進行保存。
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的。
試用期合同和轉正合同合在一起簽的,不需要單獨簽訂。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勞動法、勞動部的規章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均是包含在勞動期限之內的,一般勞動合同里面可以不寫入試用期的條款,但是如果要約定試用期的,那么試用期的約定是作為正式勞動合同的一部分,是不能試用期勞動合同和所謂的正式勞動合同分開來簽的,如果這樣簽的話是違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說約定了試用期的,試用期不存在,試用期就是合同期限。實際上相當于這種情況下試用期的約定是無效的。所以這樣的簽法是違法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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