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拘留期間是不可以使用手機的。根據相關規定.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并統-保管。由于手機并不屬于生活必需品。
所以只有在被拘留人解除拘留出所時.拘留所民警對其人身和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并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被拘留人需要打電話的,應當向民管提出申請,經批準后 .使用拘留所內固定電話進行通話.通話費用原則上自理。
被拘留人打電話應當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規定, - -般不超過3次,每次不超過10分鐘。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嚴禁將違禁品帶入拘室。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并統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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