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轉正后不需要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所謂轉正,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一定時間的試用期,相互之間經過考察確認,最終確立起來相對比較穩固的勞動關系。
比如試用期中員工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但轉正后則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再比如試用期中,如果用人單位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直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過了試用期,即員工轉正之后,即使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也不能因此解除勞動合同了。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員工轉正不需要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一、簽訂合同前需要審查的事項
(1)在簽訂合同時,不注意審查當事人的營業執照。當事人一方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當事人的營業執照是否過期,是否做年審,是否被吊銷等,不認真進行審查就匆忙與其簽合同,容易造成所簽合同沒有法律效力或者在發生糾紛時難以追求當事人責任。
(2)不注意審查當事人一方生產或經營能力和行為能力,造成所簽合同的內容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例如部分產品的生產、經營須特別許可或者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才具備生產、經營資格,否則會因不具備這一能力而導致合同無效。
(3)不注意審查法定代表人的資格。例如不注意把對方所提交的法人代表資格證和營業執照互相對照,不搞清楚該法人代表是否在人或者法人公章是否真實等情況就簽訂合同。
(4)不注意審查委托代理人的資格、權限。如委托代理人所持的授權委托書是否真實,所授權限與合同規定的權限是否一直,代理權是否已過期或被取消等問題。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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