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的制度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及四十七條,具體規定了有關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情形以及相應的計算標準。若用人單位未按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你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由相關單位責令該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具體賠償標準為應付金額的50%至10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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