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經濟補償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一定金額的貨幣,作為對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時間的補償。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應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中,都明確地規定了在什么樣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北京時開勞動糾紛律師認為,解決問題有兩種方式可以供勞動者選擇:
一是通過勞動保障監察的方式,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O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二是通過仲裁以及訴訟的方式,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同樣的,實踐中有些地區不允許勞動者通過第二種形式要求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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