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翻新危房的產權人需持《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向房管處申請危房鑒定,房管處派專人進行調查、現場查勘、測試,認定確屬危房的,出具《危險房屋鑒定通知書》。產權人持《房屋所有權證》和《危險房屋鑒定通知書》向所在居委會書面提出翻新申請,社區管理處對產權人的申請及居委會的意見審查后,簽署審查意見并蓋章,產權人報送建設、環保、規劃、土地局審批。
法律依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意見書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準。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卦迩f、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干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在村莊、集鎮規劃區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