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有 財產繼承權 。 1、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2、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3、贍養人不得以 放棄繼承權 或者其他理由,拒絕 履行贍養義務 。 4、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扶助。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九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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