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是,1、因勞動者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無效;2、適用期限內證明不符錄用標準;3、嚴重不遵守單位規章制度;4、因嚴重失職等行為致使單位遭受重大損失;5、勞動者私自建立多個勞動關系,經單位明示拒不改正;6、勞動者觸犯刑事犯罪,被追究刑責。前述情形也屬于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法律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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