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或提供勞動條件。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此外,根據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因此,用人單位未支付工資或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資都屬于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
法律分析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條還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的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秳趧臃ā返谌l第三款所規定的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既包括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數額,也包括由法律規定的和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
拓展延伸
職工在用人單位未按時付工資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根據勞動法規定,職工在用人單位未按時付工資的情況下,可以要求賠償。用人單位未按時支付工資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損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第4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的日均工資數額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一般為職工工資的百分之五。職工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賠償申請,通過法定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因此,職工在用人單位未按時付工資的情況下,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結語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包括工資數額和支付日期,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47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支付工資的,職工可以要求賠償。賠償金一般為職工工資的百分之五,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賠償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職工在用人單位未按時付工資的情況下,有權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六十五條 【勞務派遣中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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