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重新協商;如協商不成,可適用集體合同規定。若沒有集體合同或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則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時,則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法律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拓展延伸
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爭議的解決途徑
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爭議的解決途徑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來進行處理。首先,雙方可以協商解決,通過對勞動合同進行補充約定或修改來明確勞動報酬的金額或計算方式。其次,可以尋求勞動仲裁機構的幫助,提起勞動仲裁申請,由仲裁機構對爭議進行調解或裁決。第三,如仲裁結果不滿意,雙方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由委員會進行復核。最后,如果仲裁或申訴結果仍無法解決爭議,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在處理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爭議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合的解決途徑,確保雙方權益得到維護和保障。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在處理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勞動仲裁、申訴或訴訟等途徑解決,確保雙方權益得到維護和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一條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不明確的解決】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五章 工 資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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