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調休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休息權保護的方式,不屬于缺勤的情況。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后,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勞動者補休,不安排補休則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加班調休符合勞動法嗎
加班需要看是在什么時間加班,如果是在工作日加班調休或者休息日加班調休是符合勞動法的,如果是在法定節假日加班調休不符合勞動法。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應當支付3倍工資,不能安排調休。
周末加班調休勞動法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于加班時間。應按小時支付加班工資或者補休。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4小時的,應按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小時工資標準150%支付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加班4小時的,應按同等時間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小時工資標準200%支付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4小時的,應按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小時工資標準300%支付工資報酬。
加班調休勞動法如何規定
加班調休勞動法規定是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不能調休,只能結算加班費,無論哪種工時制度。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1)周末加班,可以用等時的工作日調休。(調休不成的,按最低2倍工資計發加班費)(2)工作日加點,指的是8小時下班之后又留下來工作的,這個也不能調休,只能計算加班費(按最低1.5倍標準計發)實行綜合工時制度的,無論周末加班還是工作日加點,都可以在周期內調休,只算最后一個總的工作時間,如果總時間超過的,要算加班費,統一不得低于1.5倍標準。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不是以“時間”計算勞動成果,不存在“調休”問題,也不算加班,除法定假日外無需計算加班費。
勞動法關于平時加班可以調休嗎
平時加班是可以調休的。用人單位可以選擇安排補休也可以選擇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選擇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可以不安排勞動者進行補休。
周末加班不給加班費調休違法嗎
周末加班不給加班費調休不違法。單位安排員工周末加班,不給加班費,但是予以調休的,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可以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標準支付加班費。休息日加班后,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加班費。換句話說,雙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決定權在企業,職工沒有選擇權。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用人單位不得以各種形式強迫員工加班。 該內容由 張心田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