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時加班按規定,不能安排調休,周末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調休.平時加班不能和上班請假相抵扣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加班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不是以“時間”計算勞動成果,不存在“調休”問題,也不算加班,除法定假日外無需計算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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