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本罪的立案問題未作規定,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三條明確了銷售偽劣種子的立案標準,包括對生產遭受損失達二萬元以上或其他較大損失的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分析
關于本罪的立案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并沒有相關的規定。相關的規定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三條中:銷售偽劣種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使生產遭受損失二萬元以上的;(二)其他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情形。
拓展延伸
銷售偽劣種子罪的處罰標準與刑責如何界定?
銷售偽劣種子罪的處罰標準與刑責的界定是根據現行刑法的相關規定來確定的。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銷售偽劣種子罪是指故意銷售偽劣種子,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對于銷售偽劣種子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會根據其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個人的犯罪前科等因素來進行刑事處罰的界定。處罰標準通常包括罰金、有期徒刑以及剝奪政治權利等。具體的刑責界定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包括銷售的偽劣種子數量、銷售地區、銷售目的等因素的綜合考量。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三條,對于銷售偽劣種子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進行了明確規定。具體而言,若銷售偽劣種子導致生產損失達到二萬元以上或其他較大損失,應予立案追訴。銷售偽劣種子罪的刑責界定則根據現行刑法相關規定,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個人犯罪前科等因素進行。刑事處罰通常包括罰金、有期徒刑以及剝奪政治權利等。具體刑責界定將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量銷售偽劣種子的數量、銷售地區、銷售目的等因素。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三條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使生產遭受損失二萬元以上的;(二)其他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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