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與繼承并不是互為前提的,在進行繼承時,應該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愿,生前留有遺囑的話,應該按照遺囑的內容來進行繼承,并不是誰贍養了誰就能繼承。
一、簽訂贍養協議注意事項有哪些
1、不得約定附條件履行贍養義務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不能附帶任何條件。
2、不得處分被贍養人的財產贍養人之間簽訂的協議不得對被贍養人的財產進行處分。
3、征得被贍養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的協議,必須征得被贍養人的同意。如果被贍養人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由贍養人共同簽訂贍養協議。
4、解除父子關系協議為無效協議。子女不得以此作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抗辯,但雙方因解除收養關系而解除養父母關系的除外。
5、贍養人不履行協議的,,被贍養人可以要求家庭成員所在組織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贍養訴訟沒有時效限制且收費較低。如果被贍養人經濟困難,還可以請求緩繳或減免訴訟費用。
二、贍養糾紛是否追加被告的處理原則
1、不告不理原則
法院是居中裁判的司法機關,具有高度的被動性,如果當事人沒有提起訴訟的意思表示和民事起訴行為,就不可能引起訴訟的發生,此時法院既不能強令當事人起訴,原告對某一對象不愿狀告,是對自己權利的放棄,如果這種放棄并不違反法律或損害他人權益,法院應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則,對此不作處理。
2、訴訟權利的處分性原則
當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贍養案件中的原告不要求其某一個或幾個子女通過訴訟程序來履行贍養義務,是對自己實體權利的處分,其表現形式即為沒有將該部分子女作為被告。這也正是當事人處分權的表現。
3、不追加被告并不違背共同訴訟的目的、精神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即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而訴訟標的共同,即所爭議法律關系的權利或義務是共同的,既可能是共同享有權利,也可能是共同負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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