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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3 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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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F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附于下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F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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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F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附于下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F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F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附于下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F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法釋〔2001〕7號為在審理民事侵權案件中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第二條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第三條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第四條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第五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六條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七條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第九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第十條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十一條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第十二條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有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試舉一例:個體戶邱某做生意在外勞碌奔波,阿芳為了支持丈夫的事業,放棄了工作,在家管家務,照顧丈夫和兒子。邱某生意越做越大,錢越賺越多,便嫌棄含辛茹苦照顧家庭的妻子,在外買了一套房子包“二奶”,不給錢養家,不久,邱某提出離婚。阿芳提出,她付出了較多的家庭義務,要求補償;丈夫包“二奶”、遺棄妻兒,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法院支持阿芳的要求,最后判決夫妻財產的三分之二給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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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F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附于下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F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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