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的。1、各縣區和高新區將本著“邊整改、邊規范、邊預防”的原則,有效化解存量問題,堅決遏制增量問題發生。開展集中整治的基礎上,謀劃好后續工作計劃安排,持續開展整治,直至“爛尾樓”項目復工建設,徹底盤活。
2、對于整改成效不明顯的,對于屬事屬地單位工作不力的,進行定期通報并約談相關責任人;對于干部不擔當、不負責導致“爛尾樓”項目未能及時整治完成的,將嚴肅問責,并將相關情況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城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承購人應及時持有關憑證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開發經營企業在預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預售、責令補辦手續、吊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可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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