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有:1、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應當協商解除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卻單方強行解除的。2、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尚未達到過失性辭退的條件,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3、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未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而解除勞動合同的。4、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違法裁員的。5、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在禁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的。6、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7、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5條規定,在勞動合同需要順延的情形下強行終止勞動合同的。
一、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什么情況下員工有權要求公司支付2N賠償金
勞動法相關條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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