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單位強制上夜班不合法,屬于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而變更勞動合同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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