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如果該安置房已經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完成了房屋產權的過戶,則不能要回來。
二、不符合上述情況的,可以由買賣雙方協商一致,將房屋要回來。但是,賣方的行為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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