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指派專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
一、公安機關協助調查沒收手機嗎
協助調查一般是不會沒收手機的,但如果手機是涉案物品,那么就是要進行扣押處理的;如果不屬于涉案物品,則可以在協助調查時集中保管,后期要根據規定的程序及時返還當事人的。
被帶到派出所去,不管調查是否清楚,如果手機是涉案物品,則派出所會進行扣押,自然要收手機。如果手機不是涉案物品,則不能收手機,但仍應交給派出所保管,并開具暫扣單,等傳喚結束后,將手機等物品領回即可。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見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見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經核實屬于他人合法財產的,應當登記后立即退還;滿六個月無人對該財產主張權利或者無法查清權利人的,應當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二、車禍開庭本人在外地要把車開回去嗎
法律規定交警是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不是必須扣留。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哿舻能囕v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并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垩旱奈锲窇斖咨票9?。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被害人在判決前能否要求返還被扣押財產
被害人在判決前能否要求返還被扣押財產需看具體情況,如果被扣押財產是不需要在庭審上出示的,是可以要求返還的,否則需訴訟程序終結后才能返還給被害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于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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