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指派專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
一、公安機關扣押物品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第二百一十條在勘查、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行扣押。
第二百一十一條在現場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現場指揮人員決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執行扣押物品、文件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關法律文書或者偵查人員工作證件。
第二百一十三條
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式三份,寫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特征及其來源,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第二百一十四條
對于應當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經拍照或者錄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單獨開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式二份,在清單上注明已經拍照或者錄像,物品、文件持有人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移、變賣、毀損,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連同照片或者錄像帶附卷備查。
第二百一十五條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扣押通知書,通知郵電部門或者網絡服務單位檢交扣押。
第二百一十六條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解除扣押通知書,立即通知郵電部門或者網絡服務單位。
第二百一十四條
對于應當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經拍照或者錄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單獨開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式二份,在清單上注明已經拍照或者錄像,物品、文件持有人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移、變賣、毀損,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連同照片或者錄像帶附卷備查。
第二百一十五條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扣押通知書,通知郵電部門或者網絡服務單位檢交扣押。
第二百一十六條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解除扣押通知書,立即通知郵電部門或者網絡服務單位。
第二百一十七條
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指派專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
第二百一十八條對不能隨案移送的物證,應當拍成照片;容易損壞、變質的物證、書證,應當用筆錄、繪圖、拍照、錄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對于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錄音、錄像帶、電子數據存儲介質,應當記明案由、對象、內容,錄取、復制的時間、地點、規格、類別、應用長度、文件格式及長度等,并妥為保管。
眾所周知,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可以扣押與犯罪有關的物品。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各種物品、文件;與案件無關的物品和文件,不予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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