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被扣押多久能拿回
公安局扣押手機期限:《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沒有規定具體的期限,但要求對扣押的物品,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為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鑒定的,鑒定期間不計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間,但應當將鑒定的期間書面告知當事人。
扣押物品的時間限制問題比較復雜,公安部對《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明確了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予以解除、退還,并通知有關當事人。
相關法規:
《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
第十九條有關違法犯罪事實查證屬實后,對于有證據證明權屬明確且無爭議的被害人、被侵害人合法財產及其孳息,凡返還不損害其他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不影響案件正常辦理的,應當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像和估價后,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開具發還清單并返還被害人、被侵害人。辦案人員應當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還的理由,并將原物照片、發還清單和被害人、被侵害人的領取手續存卷備查。
第二十條對于刑事案件依法撤銷、行政案件因違法事實不能成立而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另行處理的以外,公安機關應當解除對涉案財物采取的相關措施并返還當事人。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涉案財物由公安機關管理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書面通知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解除對涉案財物采取的相關措施并返還當事人。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涉案財物由公安機關管理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對涉案財物作出處理。人民法院的判決沒有明確涉案財物如何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征求人民法院意見。
由此可見,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的規定,刑事案件中的扣押物沒有明確而扣押時間,如果與案情無關的話會在3日內歸還。 該內容由 周偉男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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