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宅基地上翻建房屋,應當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和用地許可手續。
2、《城鄉規劃法》第41條第2款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薄督K省城鄉規劃條例》第42條規定:“農村村民在鄉、村莊規劃區內農村集體土地上自建住房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證明或者房屋權屬證明、村民委員會意見、新建住宅相關圖件等有效證明文件,由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村民在城市、鎮規劃區內農村集體土地上自建住房的,應當由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辦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規定執行?!备鶕陨弦幎?,農村村民在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的,應當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如果是在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如果是在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應當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3、《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農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睋?,農村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的,也應當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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