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合同效力的提前終結,往往是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無法預料的。
勞動合同的終止,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而失去效力。
一、用人單位單獨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賠償的情形
用人單位當然解除是出現以下所列舉的情形,在出現以下情形及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的用人單位當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時用人單位當方面終止勞動合同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一)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三)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二、合同終止條件雙方能不能約定
在《勞動法》的實施過程中,一些用人單位隨意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并據此終止勞動合同,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提前消滅,不能真正起到維護勞動者就業穩定權益的作用。同時,在勞動者退休、死亡或者用人單位破產等情形下,勞動合同如何處理,原有法律都沒有作出規定。
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內容。
(一)取消了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規定勞動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現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了,該約定也無效。
(二)增加了勞動合同法定終止的情形,除勞動合同期滿外,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還包括: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4、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還補充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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