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合同的 印花稅稅率 為萬分之三,按照銷售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銷售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簽訂銷售合同需要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銷售合同的簽訂程序具體可概括為兩個階段: 要約和承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帳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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