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無過錯方請求判決離婚,過錯方存在婚姻法規定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家暴等法定應準予離婚的過錯,那么法院會判決準予離婚;如果過錯方所犯的過錯是一夜情這類偶犯的對婚姻不忠誠的行為,那么就不屬于法定應準予離婚的過錯,法院不會因此判決離婚。
如果無過錯方請求的是判決讓過錯方少分財產或者不分財產,那么應當證明過錯方有隱藏、轉移、侵占、損毀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其他過錯不足以構成過錯方不分或少分財產的理由。如果無過錯方請求的是損害賠償,那么應當證明過錯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遺棄或虐待家庭成員、有過家庭暴力的過錯行為,如果過錯方的過錯是有某些不良嗜好,不構成請求損害賠償的理由。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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