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扣押的物品,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為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鑒定的,鑒定期間不計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間,但應當將鑒定的期間書面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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