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雙方可以先協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勞動報酬發生糾紛的,可以先試試找用人單位協商,問清楚具體情況,節省時間跟精力。
(二)到勞動部門投訴。發現無法和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進行協商,并且確定用人單位是故意不還的,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勞動局等舉報投訴。
(三)去申請勞動仲裁。經投訴之后發現用人單位仍拒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帶著勞動合同還有相關的證據到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
(四)到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勞動仲裁后,勞動者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決定不服的,可以到法院起訴。
一、勞動報酬由哪些部分組成?
(一)報酬應包括下列各項:
1、基本工資:
(1)按工資標準、工資等級所直接支付的計時工資;
(2)按計件單價(包括直接無限制的、累進的、集體的計件形式)所直接支付的計件工資;
(3)計時獎金(如提高質量、節約燃料、節約動力、無事故等獎勵金);
(4)不采用上列各種工資制度之企業單位內的營業提成。
2、輔助工資:
(1)除前項所列計時獎勵以外之各種有關提高生產的獎金;
(2)加班加點費及夜班津貼;
(3)各種津貼(如技術津貼、地區津貼、有害健康津貼等);
(4)事故停工工資(如因機器、動力發生故障或原材料供應不足之停工期間工資等);
(5)用其他形式支付的工資,如伙食津貼、房貼、水電貼。但所謂用其他形式支付的工資是指用津貼形式發給職工者,至于住工房不收房租水電費,因其難于計算,故不包括在工資總額之內。
二、勞動報酬如何計算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中應當具備“勞動報酬”的條款。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中記載著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以及勞動報酬等重要事項,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的依據,也是發生勞動爭議時的有力證據。其中的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合同的核心內容,是滿足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來源,也是勞動者付出勞動后應該得到的回報。根據本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以上就是為您介紹的關于勞動報酬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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