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公積金繳納基數應當按照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基數調整需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或者全體職工民主議事程序決定。對于企業來說,基數調整帶來一定成本壓力。但隨著職工平均工資的增長,調整繳納基數可以提高職工的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費水平,增加職工的福利待遇。對于個人來說,調整基數意味著需要繳納更多的公積金,但同時也意味著將來可以獲得更高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和利率優惠。
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自公積金設立月起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九條:公積金繳存基數是指職工和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工資額或者職工工資額的百分之一至十二個月榨取制度下年月平均工資總額的比例。
4.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條例》第十九條:公積金基數應當按照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用人單位應當認真組織實施民主程序,采取適當方式聽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進行公積金基數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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