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生育服務聯系單不是準生證。準生證是生育服務證的俗稱,和生育服務證所指為同一個東西。準生證是生育服務證的俗稱,和生育服務證所指為同一個東西。生育服務單:全稱生育登記服務單,北京市于2016年實行生育登記制度,取消發放《生育服務證》,改為《生育登記服務單》和《再生育確認服務單》。出于習慣大家依舊會稱“服務單”為準生證、生育服務證、服務單等,其實說的就是生育服務單。它最大的價值在于,它是出院醫保結算和報銷生育險的必備憑證。生育登記服務單是本市夫妻生育行為合法的唯一有效憑證,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憑證。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第六條 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女職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三十七條 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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