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案件在二審后不可以再上訴了,二審法院所作出的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時即生效,當事人不可以再上訴。當事人如果對生效的判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或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一、離婚官司原告可以再上訴嗎
一般來講是可以上訴的,上訴是每個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是以下情況下不可以上訴:1、超過上訴期限的,上訴應當在收到一審判決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如果超出上訴期限,則不能再提起上訴,原判決生效,按原判決內容執行。2、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未制作調解書的。離婚案件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屬于法定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情形,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生效,此種情形下,當事人不能提起上訴。3、調解離婚的案件,制作了調解書。有些當事人對于法院無法寫入調解書的內容,比如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內容,可以寫入法院的調解筆錄,作為雙方對相關財產的分割約定使用。法院制定調解書后,一經送達,便生效了,雙方當事人均不得再反悔,如反悔的,也無法再上訴處理了。離婚案件上訴改判率特別低,所以,建議大家在正式上訴前,先找律師認真幫你評估下一審判決到底有沒有錯誤,有多大影響,再結合二審的訴訟周期和訴訟費用成本,綜合考慮是否值得上訴。
二、二審也不服的怎么處理
對二審判決不服有三種救濟途徑:1、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據此,可以作出終審判決的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2、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
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3、向人大信訪部門進行反映。
三、判決書下來不服怎么辦
判決書下來不服的話,需要針對不同的情況來分析,如果是一審判決書的話,下達的時候不會直接生效。民事案件收到判決書之后十五天之內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刑事案件一審判決書下達之后,如果對結果不服,可以在十天之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果是二審判決書,我們國家實行對審級是兩審終審制,二審判決書是終審判決,一旦送達之后就生效。如果對這個判決不服的話,只能申請再審,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判決和裁定,發現有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可以依檢察監督權抗訴再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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